高正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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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典案例

侦查辩护的意义与价值

来源:南昌刑事辩护律师   网址:http://www.nclsxsbh.com/   时间:2019/1/16 11:16:02

传统刑事辩护的主战场是在法庭上,往往是法庭上硝烟四起,辩护人慷慨激昂,公诉人穷追猛打,审判法官似听非听,最终却难得听进去几句辩护意见。这是为什么呢?公安机关已经把案件证据收集齐备了,检察院也根据证据材料提起了公诉,法院作为最后一道防线,自然是根据已有的证据和起诉意见确定判决了,除非辩护律师找到了重大突破口,否则极难有很大的起色。

但从本人经办的几起案件来看,在侦查阶段发现问题,提出意见,反而比在审判中提出意见更易达到效果,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一起涉嫌贷款诈骗的案件中,当事人用了虚构的采购合同从银行贷款500万元,合同到期后未能归还,银行报案后公安局以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。律师介入后,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其系借新还旧的贷款,该贷款已经循环了六七年,而且这种贷款方式银行工作人员是清楚的,不能还款是由于银行这次不给借新还旧了。经过分析,本律师认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,在确定思路后立即形成书面的律师意见提交公安机关,同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。办案民警表示还是要先提请检察院批捕,于是又加急起草提交给检察院批捕科的律师意见,详细阐述当事人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理由。检察院的科长极其负责,不仅仔细研究了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,还两次打电话与律师进行沟通,我告知其当事人根本没有骗银行,银行工作人员清楚贷款的经过,而且这种贷款方式甚至是银行工作人员提示后进行的,该科长也表示理解,如果银行工作人员不默认,嫌疑人是不可能以这种方式从银行将款项贷得出来的,但要说银行工作人员一定知道,也得要有相关证据。经过数次沟通,该科长认为嫌疑人虚构交易确实骗取了银行,但以非法占有目的却无法认定,最后仅以骗取贷款罪进行了批捕。虽然本案未完全使当事人获得自由,但罪名的变更已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贷款诈骗罪在十年以上量刑,而骗取贷款罪,量刑幅度则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。

另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,嫌疑人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辆盗窃的三轮车。这个案件数额小,嫌疑人系初犯,而且三轮车的实际价值还没有鉴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规定: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,可定罪处罚。先从赃物的价值出发,这辆三轮车到底值多少钱,要不要折旧。我的第一条意见就是三轮车的价值有可能不值三千元,不是嫌疑人花3000元收买,就代表这辆车值3000元,而且车辆还要折旧,在没有鉴定前,不宜对嫌疑人进行羁押,另外还提了一些酌情因素,如嫌疑人妻子无业,孩子幼小无人照顾,情节轻微无须关押等。最后公安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。

在侦查阶段,律师可根据案情,决定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,如已经批捕的,还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检察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;对于拘留涉嫌的罪名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律师意见;另外,律师如发现了嫌疑人有无罪或罪轻的证据,也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反映。在侦查阶段查清了,有的案件可以撤销,有的可以取保候审。可见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是大有可为的,千万不要误认为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,就消极对待,不进行积极有效的辩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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